【逃犯條例】陳文敏倡現行框架加條款 保障被移交者獲公平審訊

政治

發布時間: 2019/05/05 22:3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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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建議,港府可在現行框架中,列明只與簽署了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、且可提供最低的刑事保障的國家作移交安排。(劉螢諭攝)

「公民實踐培育基金」今天就修訂《逃犯條例》舉行論壇。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建議,港府可在現行框架中,列明只與簽署了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、且可提供最低的刑事保障的國家作移交安排。

陳文敏指,任何國家之間是沒有責任處理對方的刑事問題,隨國際化、人流移動,故國際間開始有合理,為防犯人逍遙法外,並需要基於雙方協議才可進行,並有責任保障被移送者有公平審訊權利。

現行條例容許港府,以附屬法例形式處理個案式移交逃犯,並由立法會通過。對於政府認為會立法會討論會「打草驚蛇」,及立法會議員審議速度慢,他認為都是技術性問題,建議可向立法會提交草案時,法院已經可以發出臨時拘捕令。而立法會討論,內部議會守則可加快程序,並以保密方式進行。
    
他又指出,現時法院的保障,要考慮的是嚴重罪行、在兩地同時屬於犯罪行為、非政治性罪行等,但當中並不包括移交後,被移交者會否有公平審訊。

為了保障被移交者有公平審訊,他建議在現時的條例框架列明:一、如與本港沒有移交協議的地區,如要求移交的國家未有簽署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不作移交;二、如被移交者未能得到公約最低的刑事保障,不作移交;三、如與香港的人權法有衝突亦不作移交,在英國、紐西蘭及澳洲均設有相類的條款。

現時條例暫不適用中國其他地方的安排,是刻意決定,因是六四後不少人對於內地的刑法感憂慮,另一個原因是當時本港透過港英政府,與本港簽訂協議的國家,會擔心香港回歸後,犯人會被移交至中國。

陳文敏說,當年立法局處理相關條例的法案委員會主席有明確詢問,「不適用於中國其他地方」一句是否需要保留,而立法局是認為有保留的必要,當時香港政府指了解與中國的問題,故承諾說在回歸後會再與內地,另外簽訂相關協議。

田北俊在同一論壇上表示,商界至今最擔心條例具有追溯力,以及涉有關偽造文件與賄賂的罪行。他說,以往商界回內地設廠,都存有「幫忙文化」,因為當時的年代如不幫忙,就做不了生意,如設立合理、甚至不設追溯期,商界反抗的力度亦會減少。

他又指,雖然現時內地司法方面較以往「陽光」,「太陽好了,但最弊有可能時不時就好大雲,太陽也看不了」,直言現時香港與內地的司法制度差異仍很大。

對於港府與建制派指條例存有漏洞,他指當年商界代表討論草擬《基本法》時,是經深思熟慮,刻意不將中國納入條例適用範圍,並非港府所言的有漏洞。他質疑,現時建制派紛紛指《逃犯條例》存有漏洞,反問「是否當時北京領導與商界一起看漏眼?」